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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会展业条例:禁止强制参展不得摊派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5-05-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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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规定,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时,参与会展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条例规定,会展活动期间,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置广告;会展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会展规模与公交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培育力度;并且对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给予奖励。对会展企业首次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进行奖励。会展期间,参展单位不得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展示、展销伪劣、不符合节能标准、未取得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举办单位随意变更展会名称、地点、时间和主题内容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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